【制藥網 政策法規】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為目的,采用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向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當利益的行為。
自去年醫藥糾風反腐工作的推進,醫藥購銷環節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成為其中的“關鍵環節”。為進一步優化醫藥領域營商環境,明確涉嫌商業賄賂行為,建立健全預防商業賄賂管理制度,今年以來,多省市先后出臺了醫藥領域反商業賄賂合規指引。
就在近日,福建省市監局制定出臺《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醫藥領域反商業賄賂合規指引》,提醒企業違法違規后存在的法律風險,告知企業依法履行的權利義務,指導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
《指引》中明確八大違法行為表現,包括:假借咨詢費、講課費、推廣費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給予醫療機構或其他內設科室、從業人員回扣;假借學術會議、科研協作、學術支持、捐贈資助進行利益輸送;利用各種途徑和方式,違規購買藥品、醫用耗材等用量信息;為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安排、組織娛樂性活動或支付相關費用;組織參與串換藥品耗材、篡改基因檢測結果等欺詐騙保;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醫藥代表、銷售人員等未按規定開展業務;醫藥購銷、醫療設備采購、醫療服務等領域借用醫藥外包、推廣等途徑進行利益輸送藥品、醫療器械購銷環節給予、收受回扣或者不正當利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
同在7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河北省醫藥企業防范商業賄賂合規指引(試行)》,文件中明確,醫藥企業商業賄賂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假借咨詢費、講課費、推廣費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給予醫療機構或其內設科室、從業人員回扣的行為;假借學術會議、科研協作、學術支持等名義,在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科研經費等領域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在生產環節前置套取資金,用于藥品耗材設備回扣、“帶金銷售”;在醫藥流通環節違規套取資金用于利益輸送的行為;假借捐贈資助、實驗推廣等形式捆綁銷售藥品耗材實施商業賄賂的行為;為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安排、組織娛樂性活動或支付相關性費用的行為。
除了福建省、河北省以外,今年還有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重慶等多個省市發布類似指引。
其中,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7月12日印發《重慶市醫藥領域反商業賄賂合規指引》,該《指引》為全國頭個醫藥全領域反商業賄賂合規指引。相較于其他地方為醫藥經營者所設立的、防范商業賄賂的一般性指引,該市指引的適用范圍中加上了“醫療機構”,明確了行賄受賄雙方的刑事風險。與此同時,指引還將醫藥企業“贊助”“捐贈”等行為,以義診、咨詢等名義開展活動等長期處于“灰色地帶”的醫藥購銷行為,列入“涉嫌商業賄賂行為”的風險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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