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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貝爾試驗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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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充電測試要求:將電池按照規定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先用3CA及制造商*充電電流的3倍中較大值恒流充電至表1的試驗電壓,然后用該試驗電壓恒壓充電。
1.過充電:
測試要求:將電池按照規定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先用3CA及制造商*充電電流的3倍中較大值恒流充電至表1的試驗電壓,然后用該試驗電壓恒壓充電。
表1不同類型正極材料的過充電電壓(石墨為負極)
鈷酸鋰 | 錳酸鋰 | 三元材料 | 磷酸亞鐵鋰 | |
過充電電壓(V) | 4.6 | 4.6 | 4.6 | 5.0 |
對于其他材料體系的電池的試驗電壓至少應為4.6V。
試驗過程中監測電池溫度變化,當出現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試驗終止。
a)電池持續充電時間達到7h及制造商定義充電時間中較大值;
b)電池溫度下降到比峰值低20%。
接收標準: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
2.強制放電:
測試要求:將電池按照規定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以1CA電流反向充電90min。
接收標準: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
3.技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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